实用的调解申请书4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解申请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调解申请书 篇1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篇2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20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篇3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xx
20xx年02月27日
调解申请书 篇4
一、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扩展
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也更加紧张。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那么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解。
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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