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借款合同模板集锦8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合同 篇1
_______________(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合同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_____%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合同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合同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
放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20xx年xx月xx日起到 20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附】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借款合同 篇3
一、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中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难点问题
1、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仅是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有诉讼这一行为,就说明权利人没有放弃权利,亦非怠于行使权利,只是某种原因出现致使其撤诉而已。也有些学者认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是权利人否定了先前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由起诉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抛弃的意思表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所以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第二种学者的已经较为合理,但是如起诉状副本已由法院送达被告,原告撤回起诉,此时,虽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也可视为权利人的请求到达于对方当事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虽权利人起诉的事实本身说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中断溯及力至权利人第一次提起诉状之日,若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可能发生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若以此为由认定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则未免对权利人要求过于严格,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或者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则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上述情况系权利人自身不恰当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致,故不利后果应由权利人承担。
2、请求的方式
(1)请求的表达方式应尽量合法、适当。请求为法律行为,因此请求的作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有效要件。在实务中,主要是请求方式的合法性与妥当性。所谓合法,即请求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得强制性规定,所谓妥当,即不得有害于公诉良俗,采取非法的手段。如在债务住所附近住所张贴大字报,对债务人采取胁迫,非法扣押财产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不得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后果。但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直接从贷款人账户上扣划贷款本息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应分为两种情况而论,一种是银行与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用于偿还还款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权扣划款项,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从贷款人账户扣划款项,其行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扣划行为无效,并不能中断贷款的诉讼时效。二种、若银行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在贷款到期后,贷款人不及时偿还借款,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息,在此情形下,因贷款人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有处分权,其以合意的方式授予银行扣划存款的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可以视为是主张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必须义务人知晓?在实务中,要求权利人举证的义务人知晓是很困难的,义务人往往以不知道为借口,利用时效制度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只要权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以适当的合法方式作出请求,即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以挂号信方式寄出请求履行的通知并经公证机关证明。
(3)请求一部分债权,其他部分的诉讼时效是否引起中断?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也是存在两种:一是请求为意思表示,只有主张全部债权时,始可中断全部债权的时效,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请求为主张权利,主张一部分的债权即是主张权利,亦是中断其余部分的时效,因此实务中,主张权利主要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只有权利人主张了权利,皆可以认为全部债权时效得以中断。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为承认,或与权利人重新达成协议,应如何进行处理?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或做出承认,又或是与权利人签订新的偿还协议。遇到这种情绪,应具体分析: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对原债务人作出承认的,可分为两种情形。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 篇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使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
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需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xx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
和08年5月15日汇款人民币11,499,234元。至今王某某所购房屋还在。王某某、华景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王某某不能单方要求偿还欠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王某某的诉请不能成立。(1)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还在,若王某某毁约,也不应以欠款名义主张权利。(2)双方协议约定若王某某放弃购房,按预约金33.2%支付投资回报和20%支付赔偿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王某某诉求除本金外只能主张30%的投资回报及赔偿金。(3)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预留房协议之后五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王某某增加借款金额均未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增加借款,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权利凭据。(4)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上使用作废法人印鉴,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成立。综上,请求法庭驳回王某某的不当诉求。
被告华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l、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使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提供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
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实际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另一部分是王某某从其他公司取来的票据直接交给华景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并非保存所有的单据,另外,由于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足以证明借款数额。调解笔录没有记载数字是正常的,因为使用于多个案件,实际上双方的收据与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具体数字。
被告星宝公司、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任何书面意见。另案外人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华(该公司员工)向本院陈述称,据称池某某被有关机关控制,无法联系。目前去向不明。 经质证后,本院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协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补充协议二》,华景公司提到的印鉴更换,并不涉及《补充协议二》所涉及的公章。对于《补充协议二》所使用的华景公司公章真实性,尽管华景公司否认,但亦未提出鉴定申
请,而且华景公司在答辩时亦将该份协议作为自己的证据材料提供,并在庭审中援引该协议的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
5,892.34平方米,预留房总价为16,894,983元,预约金为10,6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房前王某某可选择获得房屋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补偿条款。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1、2层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
2、20xx年3月3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34,950,480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20xx年9月30日归还6,200,480元,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1.5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11,847.96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20xx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49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xx灌板商初字第101-250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149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70,789,207元。
4、20xx年5月4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张。
5、20xx年10月7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4月7日归还7,205,423元。2、原《借款协议》中第二笔即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6、20xx年3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归还8,286,236元。2、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9月30日归还33,062,500元。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意见,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
1、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
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1,149万余元,王某某无法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20xx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了“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20xx年,距今已经有5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提供当时所有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20xx年至今的房屋价格变化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张的34,950,480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
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
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根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篇6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20xx]11号《关于做好20xx年第4季度、20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
舟山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单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其余条款及未尽事宜按《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和《通知》执行。
5、若乙方被有效投诉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将被取消该品牌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修改
1、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中标供应商授权函》;
(2)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3)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4)协议供货产品一览表,协议供货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协议供货产品服务计划表;
(5)《通知》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4、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附表:1、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
2、计算机采购情况统计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 篇7
出借人(甲方):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乙方自愿用在日内,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甲方款项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年___月__日
借款合同 篇8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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