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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7-17 12:24:2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买卖合同模板集锦八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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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大米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供应量每月不少于________吨。

  二、产品名称:品种和数量、单价、规格、型号

  1、产品名称:大米。

  2、品种:

  3、单价:暂定_____元/kg,以后每季度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

  4、规格型号:

  5、产品数量:

  三、产品的等级、质量、标准

  产品的等级:一级,保证袋装大米符合国家标准gb1354-20xx;如果是农户供应的散装大米,保证大米无农药、无污染、优质、安全、卫生。

  四、产品送货标准

  甲方提供小样品两份,每袋5kg,双方认可后签字封存,双方各持一份样品,乙方凭样品收货。

  五、付款方式

  1、大米按当月(1—10号)的大米生产厂家发货金额单据为准,每袋大米净重(50斤)计算,乙方收取____元1袋的人工及车旅费,如本月没有发货发票单据,按上月单据金额计算。

  2、结算时符上当月购大米合同发票,甲方在第一时间付清货款,乙方并出据货款发票。

  3、所有合同单据票证、不得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按当月送货款的____%扣除。

  六、包装形式:编织袋,____kg/袋。

  七、双方责任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超过范围经营引起的后果自负。

  2、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全额扣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跟其他粮商进行交易,但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询价的权利。

  八、交货地点:

  九、交货时间:双方约定时间送货。

  十、运输方式:甲方用专用安全卫生运输车或通过当地物流公司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

  十一、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 .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

  甲、乙双方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因国家政策的变动,此变动为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的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xx年04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书》,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解除甲乙双方于20xx 年04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书》。

  二、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任何合同文件均作废,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责任,否则,须向相对方承担违约金 元;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退还乙方 元人民币,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四、本确认书是双方完全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二、产品质量与质保

  1、质量标准:

  2、质保期限:

  三、检验/验收标准、方法

  按国家标准与方法。

  四、产品价款与结算方式

  1、产品总价款为 元(大写: 圆整)。

  2、结算方式:

  五、交付与运输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与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发展水上运输事业,提高社会船舶经济效益,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属于杨兵个人所有的甲板机动货船(船号: )总长 米,最大宽度米,深 米,船舶出售给乙方,价格为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

  二、经双方试航检查,交船前机器及轴系推进器运转应正常,如有故障及损坏由甲方维修,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船上设备及配套设施,甲方不得拆走,船上工具全部交给乙方,如有00缺少,由甲方赔偿。

  四、甲方必须将船护送到汉口交接,船到汉口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伍仟元,甲方应同乙方一起到船籍港湖南张家界港航局地方海事局,船舶挂靠的 船务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证件船籍港、船名、船号不变,只变更船舶所有权人名称,将杨兵改为陈记柱)。甲方须提供该船舶的全部有效证件(船舶所有权证、国籍证、船检证、最低配员证、安检证、防油污证、迁证簿、迁证卡、营运许可证、营运证)甲方保证该船没有任何抵押,并有建造图纸,能入海事网。在所有证件过户改名、年审费用及船舶交易等费用由乙方支付人民币两仟元封顶,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全额支付。

  五、该船挂靠湖南张家界 船务公司,甲方须提供公司出具的所有权 属杨兵个人所有的证明,将所有证件过户给乙方陈记柱后,船务公司同样出具该船所有权属陈记柱个人所有的证明后,乙方一次性将买船款由网银打入甲方帐户,甲方凭手机收到收款短信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六、该船交易前所有债权、债务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自己承担或处理,与乙方无关,该船手续交接完成后,乙方在营运中由于甲方(或以后)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影响乙方船舶正常运转,应由甲方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1000元/天)。

  七、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1.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 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 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 (单位:万元)

  2、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 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其中首批回款万元,月度销售比例及任务如下:(单位:万元)

  3、经销期(包括试销期和正式经销期)内乙方保证完成月度销售任务 ,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建设商超堆头、端架。若在合约期内乙方连续累计无法完成两个月度销售任务,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终端铺货数量和商超堆头、端架建设数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4、在试销期内,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月度任务、终端铺货率、商超堆头建设数量,则转为正式经销商,甲方发经销商确认通知函。

  5、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甲方不予兑现销售奖励,并根据数量乙方支付甲方 _____元/件-- _______元/件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取消经销商资格。

  6、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并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同时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7、乙方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名称、包装、风格相近的仿冒品或同类产品。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七、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窜货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媒体宣传、宣传品、促销品、推广活动等事宜,乙方应提出计划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即可安排实施。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4、保证提供乙方所需的货源,负责做好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提供电视、软性文章等宣传媒体资料及终端培训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废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

  今将本人:笔记本电脑□ 台式电脑□ 平板电脑□ 电子配件□

  本机程度: 良好□ 已损坏□ 维修过□ 发票:有□ 丢失□

  主机(配件)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本人闲置或损坏等原因不再使用,特将此物品卖给____________,此物品非抢非盗,更与其他任何人无任何债务和债权纠纷,确实是本人自己的100%所有权的物品。本人对此书写信息真实无误,绝无虚假。如果此信息内容不实,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此合同售卖方一经签字即刻生效,此物品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__所有。 注:(出售人请将出售物品里的个人资料、图片、视频、文件等等,自行备份或删除,本店不承担任何数据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请认真读懂后再签字!!! 特此证明

  出售人(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2、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据上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集资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集资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时还带来了集资房的类型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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