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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20 09:02:0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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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附条件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附条件买卖合同

  买受人: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买卖标的物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1.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2.出卖人可以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3.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4.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第四条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受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应列为出卖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其他条件

  1.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2.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条出卖人依第四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所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的,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买受人: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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