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房屋转让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转让合同1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房屋座落:市区附近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住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60000元,乙方在20xx年11月5日前付清。
三、甲方在20xx年11月5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 __ 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亩)。四方界址为东 ,南 西 ,北 。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房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 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20__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20__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
该土地及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所有权利由乙方独自享受,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即地上附着物,房屋、前后院坝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补偿款等)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3
转让人:,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人:,身份证号:
住址: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转让人自愿将其坐落于的房屋转让给受让人,该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其他附属信息:。
2、转让房屋转让总价款为,该款项双方同意按如下支付方式:,。
3、因转让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故签订协议之日双方应至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确认转让之有效,且转让人配合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过户手续。
4、转让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搬离房屋;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受让人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转让房屋上的所有权利,若房屋被征用,则房屋及土地面积赔偿款或拆迁回迁安置房屋全部归受让人享有;
6、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得应房屋价款涨跌反悔,一方反悔的,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各执一份。
转让人:
时间:受让人: 时间:
房屋转让合同4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当事人情况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______,相邻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北屋______,东屋______,西屋______,南屋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房屋登记在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名下。
三、房屋出资情况
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五、价格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
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______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
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______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______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5
甲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将其使用的位于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面积:46.31平方米,的公有使用权房屋转让给甲方居住或使用。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元整。
三、借款合同办理完之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合同》,本合同规定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时,甲方可以通过处置担保房屋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限规定)。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20xx年04月10日以前乙方不能还清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同意甲方处置该房屋,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屋再转让手续,包括交易、更名、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并在借款之日起就此进行转让公证,房屋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保管。乙方承担转让公证的有关费用。转让书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后,转让书交还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拥有该房产的永久使用权。
五、甲方于20xx年10月11日,担保房屋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据。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偿还借款或转让该房屋,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足额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金额按如下确定:从违约之日起,每经过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借款及违约金全部支付给甲方为止。
七、甲方在20xx年04月10日之前如果乙方按时交付利息,甲方不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乙方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转让该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额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提前收回借款或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双方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单方处置担保房屋方式解决。
(1)如果因乙方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时。
(2)乙方遇重大疾病、死亡、失踪。
(3)其他足以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
九、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受让人)_________
(盖章)
乙方(转让人及共有人)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6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转让(1买卖2赠予3交换4______)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 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协议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7
卖方: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协议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产权证号:____________,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_______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协议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协议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协议,本协议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协议不相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共有附件_______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协议数量及持有】
本协议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8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区______路(街)______号,为______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但过户费用不能超过5万,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双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交清应缴纳税费的税费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肆拾肆万零仟零佰元整(含原来乙方支付给佳和桂宇房产信息部的叁万元整定金,由甲方向佳和桂宇房产信息部索要);
2、乙方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第二天支付剩余伍万元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办理过户:
1、签订本协议三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过户手续税费票据写乙方的名字,税费票据由乙方保管。
3、乙方只付办过户手续时的税费,如果办理过户前产生的税费用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交清过户前两证(房产证、土地证)的税费,由于甲方过户前两证(房产证、土地证)的`手续不合法或者欠交相关的税费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水、电、煤气、物业、维修保证金、闭路电视费、网络安装费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要交清交接前的水、电、煤气、物业、维修保证金、闭路电视费、网络安装费等相关费用。
4、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9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位于房产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方式为出售。
二、该房产系水利局自建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阁楼平方米)。
三、转让时间: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交付给乙方,付清房款后交房。
四、转让价格:该房产双方议定总价款为元(大写) 。
五、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转让房产产权无争议(包括不被抵押、查封,不被第三人追索),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
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八、本转让协议一经确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大写 ),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后,如遇拆迁等情况,所获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十、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年 月 日
证明人:
日期: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转让方(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街(路)_____号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房屋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3、转让后房屋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
4、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第一年付款_____%,第二年付清余下____%费用。
5、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房屋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分之___作为违约金,逾期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___%作为违约金。
7、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房屋,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8、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房权证(_____)字第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贴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职责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状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职责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___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____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务必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用心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用心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1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经过多次充分的协商,将x林场职工(姓名: 性别 : 民族: 身份证号: 房产共有人 妻子(姓名: 性别 : 民族: 身份证号: ,家有 人 ,自家现有住房 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 小写: )的.价格永久一次性出让给乙方王工木用于做厂房建设用地,甲乙双方协商,首付款为贰拾伍万元,( 小写: )由甲方交给乙方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贰拾伍万元(小写250000元)原有旧房由甲方自行拆除,自首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5天拆完。剩余伍万元整由甲方代表沟通、并说服现任厂长孙孝君同志
出让自己所在街面的土地长 米,宽 米,合计约
平方米后 ,且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之后,由乙方王工木付给甲方完事。
甲方房产证、土地使用必须是原件必须真实无误必须没有银行贷款抵押,如虚假甲方付全部责任。转让后双方互不反悔,本转让协议一经确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x元(大写x.00元),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x法院依法处理。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14
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使用权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本项目的土地属于215;,甲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综合商住。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所选房屋房号为博文公寓____栋____层____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3米。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分摊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房屋使用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计价方式。
该房屋使用权按套出让,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单价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总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整(小写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万元。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剩余款项(除已缴的定金)即人民币__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若乙方逾期仍未付款,视作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有权对物业另作安排,乙方已交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对此已知悉并无异议。
第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第九条 甲方关于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按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修复。
第十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至该房的厨房,在该房交付使用前完成;
2、电接至该房,在该房交付使用前完成。
3、公共电梯在该房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四)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公共使用设施在保修期内由甲方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则由乙方及共同使用人负责维修及更换。
甲方在履行维修义务时,乙方应配合维修,若乙方不给予配合维修而导致甲方无法履行维修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在使用期间内,乙方可将房屋的剩余使用期转让给
第三方,但须在转让的同时向甲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房屋使用期届满后,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则由乙方与当时的土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甲方送达通知至乙方的地址确定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通知送达上述地址后,不管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送达给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贰份,乙方_____份,见证单位____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署地:____市____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具体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座落于______省_____县______路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四至界限: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
(四)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该房屋租赁情况该房屋现在系出租的,卖方明确承诺上述承租人已经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亿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
(每平方米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方式支付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
(一)分期付款。
第四条交房方式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____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二)条处理。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__________计算。
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
若甲方在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二)条处理。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万___元。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当日,甲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乙方给予积极协助。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
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二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___元整。
第九条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十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本保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数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房屋转让合同12-26
【精】房屋转让合同06-17
租赁房屋转让合同08-20
房屋转让合同【荐】06-19
【热】房屋转让合同06-19
转让房屋租赁合同07-22
房屋转让租赁合同05-24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05-16
房屋转让合同【精】06-22
房屋转让合同【推荐】06-22